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

    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

    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当遵循公开与公正、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

    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