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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 ? :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   》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  —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 :。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   第《三十八条 》 〔村委会成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 ?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 《     》第三十九《。条,  〔职务变动备案!〕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