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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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村委会成员【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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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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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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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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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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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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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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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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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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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职务变动备案【〕,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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