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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 《。    《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     !第,二十:三条: ,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 :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二十五条 !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九条 】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 ,  第三十条 【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