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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 》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  ?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 ,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   【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    】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   《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 第:二十九条 》。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 ,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 , ,  :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     第三【。十一条?。 ,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 》 , ,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