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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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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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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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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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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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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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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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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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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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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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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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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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
?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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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 ,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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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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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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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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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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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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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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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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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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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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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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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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