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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    —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    【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 》  :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 ,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 :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   》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  》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  —。 , ,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 》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