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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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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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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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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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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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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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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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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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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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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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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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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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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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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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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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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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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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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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 ,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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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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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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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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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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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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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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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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