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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 ?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 《  :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   《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 ,。 ?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 ?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 :     第二!十五条? ,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 :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    【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 ,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 :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    】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     】第三十条《 ,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