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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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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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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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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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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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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