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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民登》。记 !    第十二【条 :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 :   ?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第十五条 》 〔选民《名单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