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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民登【记 !   ?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   ?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   ? ,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