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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民?登记 —  》   第十二—条 :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  ? ,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   ?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