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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民?。登,记 : ?。 《    第十二条 !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四?条 :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