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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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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
》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
?
】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
【 ,。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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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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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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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 ?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 《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
,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
】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
】 《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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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
!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
? :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
,
】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 》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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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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