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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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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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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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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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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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 , ,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第九条】 ,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 :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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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 ,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 ,。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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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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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 —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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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 《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
》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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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
?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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