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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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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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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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
》。 》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 —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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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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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
《 :。 ,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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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
》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
?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
】 ,。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
? 《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
,
》 :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
—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
:
【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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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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