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
: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 ? :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
【 ,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
《 》 ,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
!。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
,。
《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
—。 , ,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
,
》 ? :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
:
? 》 ,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
:
— :。 :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
!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
《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
《 :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 ,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
《 第十一条 【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
?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