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 【  :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  》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 ?       】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      【 ,。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     第【九条 ?。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    《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   ?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    《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 ,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      】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    】    《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 ?。     —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       !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   ?  :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 ,       】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     》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 ?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    《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