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