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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条? ,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 《        】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   ?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    】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 ,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 ,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