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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   —。 , 第二十八条 【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   ?。。 第二十九条— ,。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  》 ,。   ?。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 ,。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    【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 ,       】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 ,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四十九条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五十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