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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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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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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
—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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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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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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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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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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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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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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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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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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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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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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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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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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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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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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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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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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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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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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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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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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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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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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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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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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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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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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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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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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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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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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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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