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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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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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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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
: ?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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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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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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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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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
?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 ?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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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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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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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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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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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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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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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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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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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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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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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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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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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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