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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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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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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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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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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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 《。 :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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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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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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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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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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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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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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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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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
: 》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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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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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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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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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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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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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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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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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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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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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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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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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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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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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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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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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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