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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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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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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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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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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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