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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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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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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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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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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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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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