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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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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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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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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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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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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