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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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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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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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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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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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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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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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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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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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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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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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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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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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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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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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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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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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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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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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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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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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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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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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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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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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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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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