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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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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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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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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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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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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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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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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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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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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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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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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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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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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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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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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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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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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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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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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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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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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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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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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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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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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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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