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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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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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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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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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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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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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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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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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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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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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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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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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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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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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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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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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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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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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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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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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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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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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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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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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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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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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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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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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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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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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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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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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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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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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