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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   ?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  》   第十》五条 ?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 第二十二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