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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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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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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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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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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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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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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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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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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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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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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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二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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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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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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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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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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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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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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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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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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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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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二十二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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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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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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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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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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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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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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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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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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