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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未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 第一百零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 】。    《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 :    《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 — 》       【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分摊费用两倍—的,罚款并?转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未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单位代—业主履?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商品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转交逾【。期未转交《的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   未《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