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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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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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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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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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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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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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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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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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 ?第九: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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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九》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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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 第九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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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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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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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应当及时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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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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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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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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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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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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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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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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