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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 ,  :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第八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第《九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  —  : 第九?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 ,。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九十二条 】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  第九十三条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    第》九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 》     【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