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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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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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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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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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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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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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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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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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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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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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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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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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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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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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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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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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
】第九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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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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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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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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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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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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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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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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