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  — ,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 , 第八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第九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  第?九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九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 》    《第,九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   ?第九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九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 》 :   ?    《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