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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   ?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  ?   第八十九条 !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第】九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九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九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    第九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  — ,  第九《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    》。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   【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 :。 :      【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   ?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