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本) 建标库

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的专业用语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的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