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
第四!十,五条 ? ,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
《。。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用:电纳入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 【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
? ,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 :。 ?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
!(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连;
【
》 《。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的车库(位)、【公共服务设施、公】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必要的绿化用【地和设施;
【
【 (—八)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
》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第—。一款所列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 ,第四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现售商】品房应当在出售前三!。十日完成招标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招标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
,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
: 《第五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应当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
— ?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 (》五)业主名册;
】
?
—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土地!使用证、物》业管:理,用房:产权:证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五十】四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
:
《 《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
!。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 :。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
,
?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