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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第四十二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第—四十三条 》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     》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    》 ,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 : ,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