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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第四十二条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第四十三条 —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    —。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     —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四十四条 】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