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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       【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    【。 ,  :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四!十四条 《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