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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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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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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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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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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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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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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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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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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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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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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