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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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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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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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 —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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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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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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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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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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