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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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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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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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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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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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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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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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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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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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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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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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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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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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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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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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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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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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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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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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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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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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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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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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