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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业【主,。大会 》 》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   ?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 ,  :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   ?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  (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  《 ,  :   ?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