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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