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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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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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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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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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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