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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