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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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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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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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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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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