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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
!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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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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