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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