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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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
,
《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
: 》 ,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
,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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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
》 》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 , ,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 ,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
!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
【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四!)被判处刑罚的
!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
【。
?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
?
? ,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
: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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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