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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