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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 ,。   ?  :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