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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七条 ?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四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