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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