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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