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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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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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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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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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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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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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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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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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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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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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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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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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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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