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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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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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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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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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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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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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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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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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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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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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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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