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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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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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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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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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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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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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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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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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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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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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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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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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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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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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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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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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