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 : ,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