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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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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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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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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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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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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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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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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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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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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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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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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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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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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