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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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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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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第二十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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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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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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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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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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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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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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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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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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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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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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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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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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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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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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