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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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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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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 , 第二》十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 ,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
【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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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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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
】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
《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
》 , :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
【 》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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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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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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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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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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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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