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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第八!条 :。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     第!九条 ?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第十【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第十—一条: ,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 ,   《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   《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 ?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    【。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 《 ,。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 ,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    【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 ?  :  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