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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 《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     第十条 !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   —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  》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  :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 ,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    【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   《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   【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     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