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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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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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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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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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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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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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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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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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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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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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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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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 第十—五条 ?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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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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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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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 第十八条 !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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