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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 ,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  《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 ?  ?   第十条 【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    】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     !第十三条 》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   ?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 :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 》  :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    —。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 》 ,  :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 ? ,。   ?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