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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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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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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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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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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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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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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 ,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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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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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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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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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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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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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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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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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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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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