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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