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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