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