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第二十五【条 :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