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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