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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