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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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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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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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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了解有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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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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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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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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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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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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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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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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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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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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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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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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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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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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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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