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第【二,十五条? ,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