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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