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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   ?      (【二)了解有关案情】;, 《 ,     》    (》三)核对鉴定材【。料; 》。 :       【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   ?  :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 ?。        】(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  —   ?   ?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 :     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     第【二,十五条? ,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    【    《 (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   —。。     》。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 ,。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