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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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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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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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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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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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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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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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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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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 (三)依—。。法回避;《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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