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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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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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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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