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
: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七)获得报酬—;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