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
第十四】条, ,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