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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第十四条 】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七)获得报】酬;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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