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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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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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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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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三)依法《回避;
《
—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