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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三)依法《回避; 《  —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