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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七)获得【报酬;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