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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