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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第十四条 】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七)获得报】酬;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