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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  :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      (【七)获得报酬—;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三:)依法回《避;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