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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 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  (三)依—。。法回避;《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