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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      】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  :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     第十四】条, ,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  第十五条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     ! , , ,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 ,   —   ?  :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    》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       【 (七)获得—报酬;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       ! , (三)依》法回:。。避; ?     !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按时出庭;! —   ?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 》      —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