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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 ,。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 ,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 ,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 》    第十二条 !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   》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