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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 : ,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 ,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  :。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   【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    】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