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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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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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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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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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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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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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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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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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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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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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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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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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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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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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