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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 ,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  :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 ,  《  :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 《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 ,。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