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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 :    —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 :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 ?。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 :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