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
,
【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
【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
《 第八《。条 :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
第【十条 ?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
》 第十二条 】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 ,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