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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 ?  《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    《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   》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 】    《    《 (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       【。  (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 《。         !(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  :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   ?(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     》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