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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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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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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 《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
》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
】
《 《 (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
【。 (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
《。
!(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 :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 ?(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 》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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