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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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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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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
】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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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 , (】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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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
: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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