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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   》    《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     (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 ,     第四十一!条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