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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       】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 ,       (】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  :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