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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     【    (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   ?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 :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