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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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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也【可以直?。。接安排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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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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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或者强制医疗【申请书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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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辩护、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并:同,时告:知作出?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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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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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有困难》的经主管机关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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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法律援助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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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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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据或者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案件办理需要翻!。译的应当及时—安排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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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和使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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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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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
【 : (三)】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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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
【 第三十条 !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
】 ? : ,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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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三)其【他,紧急情况
【
》 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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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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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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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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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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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绝接—受或者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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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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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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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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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意!结案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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