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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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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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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
?。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 《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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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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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
】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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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
》 《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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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
】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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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 ?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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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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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其】他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 第?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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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三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涉及疑难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
》 , 《 ,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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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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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
?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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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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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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