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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     第!十五条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     !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 ,   ?  :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       【 ,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    《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     —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        !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 ,  :  :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     !   ?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 :      —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    《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其他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 第十九《条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 》  :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   》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三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涉及?疑难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     【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查证; 】    《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 : ,   ?。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