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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销管理 !。     第二!。十条  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 : ,   ?  :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 ?   ?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 :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 《。。   ?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 ?   ?      (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 ,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    —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  !   ?第二十五条》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指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向用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服务 【   【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       【 (一)液》体盐、卤水、—苦卤;? 《 :        (!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 ?        ! (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 , , , ,    《 , ,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  !       (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     》 ,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 《  :   第二十七条 ! 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 《    第二十八】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 ,  :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食盐的储备—工作  !。。 ,  第三十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 第三十一条  】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 ! ?       【 (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 【。 《   ?  第三十二—。条 : 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