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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销管理 《 , 》     第二十】条  ?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   — , 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  :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   —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 《    《    (》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  第二十四条 】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 —     第二!十五条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指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向用》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服务 —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        】(,一)液体盐、—卤水、苦《卤,;  】  :   ?  (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 ?  ?       【(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 : ,  :   ?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 《     】   ? (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 ,  ?     》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     第!二,十七条  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 第二十八条 【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 , ?。    》 第二十九》条  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食盐的》储备:工作 — ,    《 第三十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     】第三十一条  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 ,。  (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 【。 《        (!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 ! , ,   《。 , 第:三十:二条  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