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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管》理, 《     】第十二条 》。 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       !  (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  》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三条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   第十四条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供!应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  ?   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   【  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 生产碘盐》使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盐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 ? 》 ,   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 ?。  —   ?第十八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等进行多品》种食:盐,生产和加《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不得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