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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产—管,理 ?  【   第十二—条 : 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      —(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      【。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供应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     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    《 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生产碘盐使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盐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 】 , :。     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 !   ?  第十八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等】进行多品《。种,食盐生产和加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不得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