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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  :    《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     【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 】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   ?   ?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 :    第》三十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 ?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