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 【 ,   第二十四条 !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 :   ?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 — :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   ?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 ?        !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     —第三十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