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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 ? ? ,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      !  :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 】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 》       【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 ,  :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  第三十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