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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 ,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 ,   ?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   —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       !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第三十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