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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   ?  :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    《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 ,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 : ,  ?     》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      !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 —    【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第二十》条  ?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 , 《     第二【十二条 《 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