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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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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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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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
? 【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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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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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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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
,。
【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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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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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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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第》。。二,十条: 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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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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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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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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