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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       !。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 , 《   ?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      —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 :  : , ,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  :      —。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   —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  《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 】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第二《十条  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 ?。 《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 【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