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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第十》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 ,。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二条 ?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六条 【。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     !    《(二)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 ?   ?     (三【)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      !   (四)—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