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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行政调!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   ?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     行政】调解:由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 】 ,     不符!合条件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调?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特?点、性质和难易【程度进行说》服疏导?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纠纷双方《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