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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给付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福】利等赋予《。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给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和期限实施 【  —   实《施行政给付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账册上签字!或者盖章 — ,     行】政给付的《账册应当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    》 第一百二》十条  《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等】级、: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