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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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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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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
】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
《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 —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 《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
【 ? ,(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 》 (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三十条【 ,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
《 ?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 ,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
: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
【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
?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
《 ,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
: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
《
: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
【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 :。。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
—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
】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
【 ?。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
》 :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
!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
【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
: 》 :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
,
》 》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
【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
—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
】 ,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
? ,。 《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