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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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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 :。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 :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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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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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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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
—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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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
— (》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
】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
《 , , : ,。 (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
》 :。 (—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
!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
《 《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 《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 :。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
《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
《。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
! ,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
》 —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
—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
《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
!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
,
— :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
— ,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
》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
《 》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 ,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
【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
】。 ,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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