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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 ,   —  :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     【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   ?。  (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 ?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  :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 ,       【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 :   ?     (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 , :       】  (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三十条 】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    】    《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  :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   ?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    《 ,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     》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 ,  :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 : ,   ?。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   ?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        !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 ,      !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     》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 《。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 ,   ?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 :    《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    【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 :  :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  —      —。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        !。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      —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