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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   (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        】(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  》   ?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 ?     》    (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     】    (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 ,  》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      —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  :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  :  :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 ,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 》。      —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  :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    】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 ,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 :       【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   ?   ?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      【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 , ,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    —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    《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      】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   》    《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       【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 : :    《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 ,      —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 》    《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    —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 ,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 , :        】。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      】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