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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  :。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  :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    (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 , :     —   ?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 ,   《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    —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     —    (》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    】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   《 , ,  : ,。 (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  》  :。     (—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        !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    《    《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    《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  :。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   《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    《。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       ! ,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  》      —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  —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    《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        !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 ,     —  :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    — ,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  》    《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     》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  《     》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 ,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      【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    】。 ,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   —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