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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裁》决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 《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 ,  》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   【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争议:的事实; !。 , ,     》  (?三)认?定的:事实; 》      !  :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 ,       【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 ?      【  :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 :。  :      —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      !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