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裁》决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
《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
,
》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
【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争议:的事实;
!。
, , 》 (?三)认?定的:事实;
》
! :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
,
【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
?
【 :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
:。
: —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
!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