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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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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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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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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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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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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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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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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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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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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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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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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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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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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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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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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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