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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六)政策信贷;】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