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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六)!政策信贷《;,   】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 , ,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