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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