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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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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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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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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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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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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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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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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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