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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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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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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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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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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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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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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零一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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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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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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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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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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