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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