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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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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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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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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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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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六)》政策:。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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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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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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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一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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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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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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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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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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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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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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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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