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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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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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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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六】)政:策,信贷;
!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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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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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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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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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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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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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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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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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