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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六】)政:策,信贷; !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