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 (六)—政策:信贷;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