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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    《  :(一)政府特—许经营; —     】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    【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     (—六,),政策信贷; — , ?       【 ,。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    《  (八)》计划生育管》理;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 《 ,。       【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   ?  :  : ,。 (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 :      【  :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 》    《    (四—)需要保《密的合同; 【   —      (五】)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      —   (六》)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 ? ,  : ,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  :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 :  :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