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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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
【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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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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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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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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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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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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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
! : , (一)听证事】项,、,内容;
》
】 :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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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
【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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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
!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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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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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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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选派!
》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主,持,听证会;
!
— ,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 ? : (三)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
?
: —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
》 第八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
】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
,。
《 第八十一】条, ,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 , :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 , ?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
?
—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
【。 :(,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
】。 ,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
: 第八十二条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
? 第》八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