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听 :证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
】。。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
,
! (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
?
!。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七—十七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
【
】 (一)听证事项!、内容;《
】。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 《。 , ,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
? 《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
【 ?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
】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第七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选派:
!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主持听证】会;:
《
:。 :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
》 》 (三《。)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 》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
《
《 第八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
?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 : 第八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
【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
,
】 ,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
】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
《。 —。 (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 :。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 第》八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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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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