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听 证《
: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
!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 (!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
! ,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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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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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第七十七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
】
《 — (一)《听证事项、》。内容;
》。。
,
— ,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
— : , ,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 —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第七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
》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选派—
—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主持听证会—;,
— , :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
,
? , 》(三)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
!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
《 ,第八十条 》 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 : 第八十一条【 ,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 ?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
,
— ?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
》 : (》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
?
— :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
第!。八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
【 , 第八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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