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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 , ,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  :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 《  :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     】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       】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  :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     》。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 《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 ? ,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    —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   ?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     !第三十三条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 《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        】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 ?。     第—。三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 ?       】。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      【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    — , ,  :。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   ?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  :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 《。。。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     】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     !。   ?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 》        (!三)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  —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   》      (【五)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 ? ,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  《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 《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行政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