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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     — ,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 ,    《  :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    《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 ?。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    《 ,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  ?。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     第二【十八条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  第二十九条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  —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       】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 《 ,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     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 :      【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    《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  《。  :  :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    】 第三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 《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       】。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  》      —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 《    《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三十六条 》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 ?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   【      —(三:)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 :。      —。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   ?。     (五)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    —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 ?  :  :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 :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行政—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