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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    【    《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    】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  —   ?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       【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 :  :      —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 , :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 :   ?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  — ,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    《第三十一条》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 ,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       !。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      —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  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       !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 :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     【第,三十四条 》。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 《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  :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    —。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     !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   ?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 ,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   《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     】  :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 ?   ? ,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    《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    《   (三)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  :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        】(五:)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 :。  :。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   《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 ? : ,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   —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行政!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