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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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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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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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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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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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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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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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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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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当:解除:委托协?议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 ? (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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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 (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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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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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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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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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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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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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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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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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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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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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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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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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服从行!。政管理、协助执【行公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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