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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 ?。。     第【六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 ?     第十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