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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 —    第三十【。六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  :第三十八条 —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 ,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条 【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第四十一!条 :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四条 】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 《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     第四!十五条? ,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 ? 《。   ?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结论—明显不?当的 】    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       !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     》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      —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 《     》    (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  :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