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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 :      —。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  ?  :。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      — ,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  :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     ! ,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     !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       !  (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        ! (二?),。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 ,  》。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 《  —。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 《。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