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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 ,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 ,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 :。    —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   ?  :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   ?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      】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    (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 】       !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      【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 ,     】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   ?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    】   ?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 】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   》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  :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