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    【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 ,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 《   ?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      — ,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       !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  :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      【 ,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