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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   第七十五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 ,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第七十七条 】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  :  第七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