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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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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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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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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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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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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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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