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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