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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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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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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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