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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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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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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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