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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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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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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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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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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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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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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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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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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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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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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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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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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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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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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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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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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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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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