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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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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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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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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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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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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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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