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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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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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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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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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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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 :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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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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